翻開海運提單的相關教科書,內容總是密密麻麻,充斥一堆讓人似懂非懂的名詞與說明。AYA 真慶幸自己不是科班出身,逃過了這些條文的凌遲。事實上,海運提單在實務運用上,並沒有那麼複雜。
 

一般在信用狀上出現的海運提單相關條文大多為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bank  XXXX.  Plus 2 non-negotiable copies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marked Applicant as Notify Party dated not later than the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nor prior to the issued date of this L/C. 

茲將內容翻譯如下: 

全套的清潔已裝船海運提單,經出貨人背書同意由 XXXX 銀行來支配貨物之提領。再加上兩份非押匯用之提單影本(副本),註明運費已付,並以信用狀申請人為提單之通知人,提單日期不得晚於信用狀之最後裝船日,也不得早於開狀日期。 

這邊有幾點要注意:

第一,所謂 Clean B/L 亦即清潔提單,是指貨物在裝船時其表面狀況良好,沒有任何宣稱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狀況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單。反之,當然也有不清潔提單 ( Unclean B/L ),是指有明確宣稱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狀況的條款或批注的提單。例如提單上註明 『被雨淋濕』,『三箱破損 』,『四件沾污』等。 

第二,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bank XXXX  是指經出貨人背書同意由 XXXX 銀行來支配貨物之提領。此時提單上 Consignee 一欄會標示: To the order of bank XXXX (一般指開狀銀行),提單背面出貨人 ( Shipper ) 須先背書再送押匯銀行,最後才送達開狀銀行,由開狀銀行背書後,再通知買主來完成贖單手續,領取文件去提貨。 

還有另一種狀況是: 

Make out to the order of bank  XXXX 是指收貨人由銀行指定,此時提單上 Consignee 一欄也是會標示: To the order of bank  XXXX,但提單背面出貨人不須背書,只要最後由開狀銀行背書,再通知買主來完成贖單手續即可。 

最後一種狀況是: 

Make out to the order 是指收貨人待指定。此時提單上 Consignee 一欄僅會標示:To order 或 To order of shipper,一般解釋是收貨人由出貨人指定,如果沒指定,那當然是由開狀人或贖單的人領貨。提單背面出貨人須先背書,以便轉讓給指定之收貨人,但是不須經過開狀銀行背書。這種情況下有一個風險,通常海運提單會發給三份正本如果你的信用狀同時規定你要將兩份正本提單拿去押匯,另一份正本提單寄給買主,那你可要小心提防客人未經付款贖單就直接把貨領走了。因為只要有一份正本提單就可以領貨了,而且 Consignee 如果不是銀行,則無法透過銀行的機制控管,這點對賣方十分不利。還有一點不可不知,如果你的信用狀上規定,提單之 Consignee 只有 To order 而沒有開狀銀行名稱,一般都無法辦理輸出保險或保兌。 


以上這三種情況都是屬於較常見的『 指示提單 (Order B/L)』。另外還有『 記名提單 ( Straight B/L ) 』和『 不記名提單 (Bear B/L)』。記名提單是指提單上的收貨人 ( Consignee ) 欄內須填明特定的收貨人名稱,而且只能由該特定收貨人提貨,不能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給第三者。不記名提單又叫『 來人抬頭提單 』,是指提單上的收貨人欄內不須寫明具體收貨人的名稱,只寫 To bear 意即 "貨交提單持有人" ,也就是說誰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 

海運提單一般有三份正本,有時亦可因客人的要求而增加份數。如果付款不是經由信用狀,少了明文規定的話,其實只要一份正本提單就可以領貨了。至於副本提單除非信用狀有規定,否則船公司都會多發幾份,以利買賣雙方各部門作帳或留底之用。副本提單不具任何提貨效力,只有正本提單可以提貨。 

很多信用狀也會規定 2/3 正本提單(亦即三份正本中的兩份)交付押匯,1/3 正本提單(亦即三份正本中的一份)寄交買主,這項條款雖有風險,但有時也可避免任何一方遺失提單而衍生之麻煩。 

如果貨款是以 T/T 付清,而且船已經快抵達終點港,這時有的買主會要求用『 電放 』方式提貨。電放就是電報放貨 ( Surrender Release ) ,船務公司 ( 貨代 ) 在接到出貨人的申請後,直接以電報通知終點港之貨代,放貨給買方,而無須發出正本提單。如果貨代已經發出提單,則須將全部正本提單收回,才能辦理電放電放費用不多,一般近洋為 200 ~ 500 元台幣不等。但是中南美洲地區和馬來西亞一般不建議做電放,因為中南美洲海關作業程序混亂,為避免風險,還是按部就班為宜。馬來西亞之電放仍須出示正本提單之影印本,所以電放徒具形式,沒有意義。 

以下,AYA 根據一般海運提單之內容,將每一欄位之名目做個說明:


B/L No. : 提單號碼
Shipper : 出貨人,通常指賣方或信用狀受益人。
Consignee : 收貨人或有權支配貨物者,通常指買主(信用狀之開狀人)或開狀銀行。
Notify Party : 到貨通知人,通常指買主或信用狀開狀人。
Place of receipt : 船公司收貨地點,貨主如在其他地點將貨物交付給船公司所屬之海陸運公司,可於此欄標示出交貨地點,如直接在港口交貨,則標示港口地點即可。
Port of loading : 裝貨港口,通常指出口港。
Port of discharge : 卸貨港口,通常指終點港。
Place of delivery: 交貨地點,如指定之交貨地點為內陸或 Door to Door,則須標示城市名。
Ocean vessel : 船名
Voy No. : 航次
Container No. : 貨櫃號碼
Seal No. : 封條號碼
Marks and numbers : 麥頭及箱數 / 件數等資料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 包裝方式與數量
Description of goods : 品名敘述
Gross weight : 毛重

Measurement : 體積(一般以 CBM 立方公尺為單位)
Freight and charges : 一般分為 collect 買方到付,或 prepaid 賣方預付。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提單簽發地點與日期(日期一般以開航日為準)。
Number of original : 正本提單共簽發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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